关于在自治区普通高校中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二学历教育考试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

发布者:虎胆·吐马尔白发布时间:2017-06-21浏览次数:1716

关于在自治区普通高校中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二学历教育考试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

关于印发《关于在自治区普通高校中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二学历教育考试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新教高[2015] 2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和课程改革方案的若干意见》,积极支持和鼓励在校大学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二学历教育考试,我厅在充分听取各高等院校、地州市教育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在自治区普通高校中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二学历教育考试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注重加大宣传力度,推进工作。各地和各高等院校在试行中的问题和建议,可及时向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七日

  





关于在自治区普通高校中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第二学历教育考试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

  

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和课程改革方案》(考委[2011]4号)精神,为推进和规范我区普通高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第二学历(以下简称自考本科二学历)教育考试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自考本科二学历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在校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个本科专业学习,达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条件,由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由主考学校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与普通高校本科教育形式相互沟通和衔接、课程和学分互认机制与标准对促进复合型人才培养和毕业生就业具有积极意义。应鼓励和支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本科生按照自愿的原则,参加自考本科二学历专业的学习和考试。各参与试点院校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门部门负责试点工作,加强领导,统一思想,统筹协调,广泛宣传。

二、参与自考本科二学历教育考试试点院校应为自治区内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独立设置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拟参与试点院校须向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试点意向申请和具体试点专业方案,经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审核同意后实施。

三、自考本科二学历教育考试试点院校要坚持考教分离原则。参与相关课程考试试卷的命题工作的教师不得参与助考辅导。

四、试点院校本科在校生参加自考本科二学历教育考试,相关课程按以下办法做免考认定:

1、报考自考本科二学历学生在全日制本科学习期间已取得考试合格的课程,若与自学考试课程名称、内容、学分要求基本相同的同层次的有关课程,可免考自考本科二学历专业考试计划的相应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对认定的免考课程不得超过所报考自考本科二学历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毕业总学分的50%

2、在校本科生按照所学本科专业教学计划已学习考试合格、获得相应学分的公共基础课程(含政治理论课程、外(汉)语课程和计算机课程等)可认定为自考本科二学历专业考试计划中相应课程的成绩。

3、报考自考本科二学历少数民族民考民学生取得普通本科毕业标准MHK证书,可免考“基础汉语”和“大学汉语(二)”课程。

4、按规定免考的课程,其所含相应的课程实践环节考核同时予以免考,其成绩与理论课成绩一致。具体免考课程需在自考本科二学历考试相关试点专业方案中予以明确。

5、在校本科生参加由教育部考试中心主办的各类证书考试,如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等所获得的相关非学历社会证书按自治区自考办的规定与自考本科二学历考试课程之间进行顶替和互认。

五、在校本科生申请免考的课程认定,须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六、报名报考

   1、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每年四月和十月进行。在校本科生报名参加自考本科二学历考试,须依照全国自学考试统一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

2、在校本科生参加自考本科二学历专业考试,原则上由试点院校指定部门统一组织报考。试点启动后,参与试点院校应向所在考区申请区县代码,以便进行成绩管理和免考审批。

   七、在校本科生参加自考本科二学历学习考试课程合格,由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课程合格证》。《课程合格证》由试点院校统一领取后,交考生本人保存。

参与试点院校可利用自身教育资源优势,在课余或节假日为参加自考本科二学历学习考试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助学辅导。

参与试点院校为参加自考本科二学历学习考试的学生提供助学辅导收取辅导费用的,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收费。

十、参加自考本科二学历学习考试的学生,符合免考的课程,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正本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毕业证书,原所在高校的校级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课程成绩证明、国家级非学历教育考试项目合格证书等),由试点院校统一上报审核。自治区自考办审核确认后,打印《免考课程成绩册》和《免考课程成绩确认单》,交由试点院校相关部门和考生分别保存。

十一、参加自考本科二学历学习考试的学生,依据自考本科二学历专业考试计划考完全部规定课程(含实践性环节考核、毕业考核),成绩合格,免考认定材料齐备,思想政治鉴定合格,可申请办理本科毕业证。

十二、申请办理自考本科二学历毕业手续时须出示普通高校第一本科毕业证书,并出具试点院校的毕业成绩单。由试点院校负责接收申请毕业的材料,并进行毕业初审和毕业申报工作.已经达到普通高校第一本科毕业条件、毕业证书正在办理之中的,可凭普通高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和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办理。

十三、参加自考本科二学历学习考试的学生在其取得所学第一本科毕业证书离校时,若尚未考完自考本科二学历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性环节考核、毕业考核),试点院校应给学生办妥自考本科二学历成绩免考手续,学生到原籍或工作地继续报名参加自考本科二学历课程的考试,达到本科二学历毕业要求后到当地自学考试机构申请办理毕业手续。

十四、参加自考本科二学历专业学习考试,毕业时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根据相关规定,由主考院校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已取得高等学校普通本科第一学位的,申请自考二学历本科学位时免考学位外语。

十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其它未尽事宜可参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其它相关政策处理。

  

  二〇一五年一月